关于对姚某某涉诈骗罪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姚某某的委托,指派陈舒媚律师作为其涉盗窃罪一案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姚某某的没有犯罪行为,即使追诉也可能存在不起诉的情况,望贵院在审查中予以考虑对其不予批捕:

一、本案盗窃罪案发时间,姚某某并不在广州,其未参与本案盗窃罪的策划和共谋,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根据姚某某的陈述,2018年底,姚某某因其他原因离开广州数月,委托员工范兰英与A7-2206和A7-2306业主关文斌和李东英进行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其并未安排任何人搬离A7-2206和A7-2306的家具。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姚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姚某某实施盗窃的策划或共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姚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应认定姚某某构成盗窃罪。

二、本案证据并非唯一指向姚某某,不能排除第三人实施盗窃罪或者盗窃事实不存在等合理怀疑

根据姚某某的陈述,姚某某与李坛坛于2014年10月20日设立广州睿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成立广州睿一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广州睿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合景天峻A7-2206和A7-2306进行提供装修,装修完成后,广州睿一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该两套房的业主关文斌和李东英承租22062306房用以经营公寓,由陈桂诗负责管理,另外陈桂诗是姚某某的女友,也是合作伙伴,姚某某借有陈桂诗的钱,也信赖她,因此姚某某并未参与广州睿一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且本案在盗窃行为发生后四个月,受害人才进行报案,十分不合理,不能排除本案不能排除系第三人实施了涉案盗窃行为或盗窃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等合理怀疑。

因此,本案证据并未能证明本两宗盗窃案与姚某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暂不应追究姚某某的刑责。请贵院能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考量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本案盗窃罪系姚某某实施,发扬少捕慎补的精神,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陈舒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