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涉诈骗罪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和父亲吴献坤的委托,指派陈舒媚律师作为吴某某涉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没有追诉其刑罚的必要性,即使追诉也可能存在不起诉的情况,望贵院在审查中予以考虑对其不予批捕:
一、吴某某系未参与本案诈骗罪的策划和共谋
根据吴某某的陈述,其于2018年清明节后进入涉案公司工作,工作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加好友-建微信群-推荐官广川微信-肯定官广川的理财能力。(具体是根据老板官广川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陌生人微信后组建微信群,在群里推荐官广川的微信,对股票有兴趣的陌生人添加官广川的微信,由官广川另行组建新的炒股微信群推广理财,吴某某就用老板提供的其他微信小号,在新群里扮演客户发送模拟炒股或理财成功的截图,增加客户对理财感兴趣,继而有理财兴趣的客户会在老板官广川和助手的带领下开户投资等。)
吴某某进入涉案公司工作之前,这种理财模式已经存在,吴某某未参与官广川等人理财模式的策划和共谋,发挥作用小,参与程度较浅,其本人也没有说服过任何一位客户去开户入金。
二、吴某某从未与本案被害人有过任何接触,没有对其实施实际的诈骗行为
根据吴某某的陈述,本案受害人系被同案林海峰、林泽峰和官广川添加微信,在该三人相互配合、沟通之下才在赌博网站上开户、入金、下注等,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官广川建立的炒股微信群里,以及开户下注过程,吴某某是完全不知情的。本案受害人与吴某某互不认识,也没有互添微信或在炒股微信群里聊天等方式进行沟通。
退一步来说,本案受害人在官广川群里,也是被同案其他人引入炒股微信群,在受害人处分其财产的时候,受到吴某某的行为影响的程度极其轻微。
三、本宗诈骗罪案发时间恰逢吴某某刚入职,且与吴某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诈骗罪案发是2018年4、5月份,恰逢吴某某刚进入涉案公司工作,官广川作为吴某某的高中同桌,只告诉吴某某负责金融销售,并没有明确跟吴某某说清楚整个理财过程,也完全不告诉吴某某盈利模式。加上其工作内容机械固定,按照老板和主管的指示发截图和聊天,不需要发挥主观意识,吴某某相信官广川不会害自己,就按照官广川等人的指示去做,未察觉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诈骗。
因此,本宗诈骗案与吴某某不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发时吴某某刚入职,吴某某不清楚公司的运作和盈利模式,不存在诈骗共犯的故意,这宗诈骗案不应追究吴某某刑责。
四、吴某某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人认为不存在追究刑责和羁押的必要性
吴某某家庭困苦,其父母均体弱多病,家庭贫困,其为了赡养老人和两位弟弟才前往深圳找工作,由于学历较低,后应高中同桌官广川的聘请才去上班,现家中等于被断了经济来源,风雨飘摇,极其不乐观。
涉案时吴某某年仅21岁,其入职该公司后到归案前曾经三次离职,归案后如实坦白,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人认为不存在追究刑责和羁押的必要性。请贵院能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其不予批捕。
此致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